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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wm完美体育官网app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章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3-11-19 04:45:3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露采矿山整治实施意见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建筑及市政工程中全面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庄兆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国资、规划、审计、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王安顺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安全生产、物价、金融、税务、政务服务管理、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政府法制、物资、援疆、南北挂钩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财政、国资、审计、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统计局、安监局、物价局、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办、金融办、应急办、淮海经济区联络处、观音机场公司、市属国有企业。

  联系市档案局、史志办、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各金融机构驻徐分支机构、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

  李燕负责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文广新局(文物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奥体中心、文产集团、演艺集团。

  徐东海负责开放型经济、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外事、台湾事务、侨务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有关重大项目。

  分管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港澳办)、台办、侨办、口岸办、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联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徐州海关、徐州边防检查站、工商联、台联、侨联、贸促会。

  毕于瑞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粮食、供销、林牧渔业、水利水务、农业资源开发、扶贫、矿乡关系、绿化、南水北调、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委(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科院、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市农工办(扶贫办、矿乡办)、沂沭泗局、气象局、农垦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各派。

  赵立群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积金管理、人防、地震、机场迁建、交通运输、航空、公路、铁路、港口等方面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协助分管城市规划、市区建设及经营性土地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铁路办、机场迁建办、新城区管委会、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徐州铁路办事处及其他部省属交通运输企业。

  赵兴友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通讯、民营经济、科技、环境保护、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民政、残联、双拥、老龄、人民武装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分管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环保局、民政局、双拥办、老龄办、淮塔管理局。

  联系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协、残联、慈善总会、供电公司、电信行业各企业、烟草专卖局、盐业公司、徐矿集团、华润天能、大屯煤电及其他部省属工业企业、驻徐部队。

  王文生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公安、司法、消防、信访稳定、城市管理等方面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露采矿山整治实施意见》、《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大我市露采矿山整治工作力度,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制订本实施意见。

  对全市17家露采矿山依法进行整治关闭,2019年底前关闭退出13家,到2019年底全市露采矿山数量压减至4家。

  针对我市露采矿山大多数采矿权今明两年内陆续到期的实际,为确保实现整治目标,平稳有序推进矿山关闭退出,整治关闭总的工作原则是:采矿权到期,不再延续,矿山一律关闭退出;采矿权暂未到期的,企业按照《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相关整治标准要求停产整治,整治不达标不能生产。

  1.根据最新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理要求,位于相应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矿山;

  1.铜山区超能矿业(石英山)、恒阳采石(大山)、长龙采石(青龙山)、富源采石(季山)和贾汪区臣清采石(朱古山)、永富采石(贾山)6家矿山,采矿权到期关闭退出。

  2.铜山区迅腾物资贸易(出头山)、伟铭墙材(磨山)2家矿山,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关闭退出。

  3.铜山区峻达采石(黑山)、明阳石料(大毛山)、淮海中联(焦山)3家矿山,在生态保护红线年底前关闭退出。

  铜山区圆鸣采石(丰山)、淮海中联(青龙山)2家矿山,采矿权到期关闭退出。

  分别是:贾汪区中联水泥(鹰屋山)、中联水泥(大蒋门)、龙山水泥(大成山)和铜山区明阳石料(杨山)4家矿山。其中:贾汪区中联水泥(鹰屋山)矿山原则上不再开采,由市国土部门牵头,2018年底前研究制订矿山资源置换开采方案,并督促企业对已损毁林木等进行环境修复;其余3家矿山,全面进行停产整治,市、区两级严格组织验收,确保整治达标。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是露采矿山整治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市露采矿山整治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逐家研究制订具体整治关闭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节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包挂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落实各项整治关闭措施;要及时妥善解决整治关闭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本地区露采矿山整治关闭工作平稳有序按期完成。

  2.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关闭退出的矿山,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程序,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环保相关证照等,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供电部门停止电力供应,确保关闭到位、彻底退出。市、区两级国土、环保部门要依据《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相关标准要求,对矿山整治情况严格组织验收,对矿山到期未及时关闭的严格追究包挂领导责任。

  3.推进生态治理修复。全市露采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生态治理修复主体责任,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同步编制生态治理修复方案,制订修复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铜山区、贾汪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企业设立生态治理修复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加强监管,专项用于生态治理修复;要督促企业做好治理方案、修复计划的组织实施,确保限期治理修复到位。市、区两级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生态治理修复情况严格检查验收,确保企业按期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对采矿权未到期提前关闭且出让资源未开采完的矿山,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相关企业完成生态治理修复、验收合格后,属地政府从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资金中给予相应补偿;未履行生态治理修复义务或治理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偿。

  为贯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高整治标准,确保整治成效,制订本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采(碎)石企业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开采面应设置喷淋、雾炮设施或带水作业(使用锯石机开采的),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4)开采面过大时,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石方面积和时间,并采取合适的喷淋、覆盖或植绿等抑尘措施。

  (2)上料、破碎、筛分、下料须在密闭空间进行,上下料口应设置收尘除尘设施,收尘除尘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并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集中排气筒必须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3)所有物料输送皮带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各转运点必须安装有效的收尘除尘设施。

  (1)石料堆场必须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防风抑尘网的高度不得低于石料堆垛高度。

  (1)场(厂)区内车辆通行道路及出入口至主干道范围内道路必须硬化,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保持路面清洁,出口处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

  (2)必须配备机械清扫、洒水车等设备,建立专职保洁队伍。加大保洁及洒水清扫频次,加强出入口通道以及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保洁。

  (3)场(厂)内出口处应设置洗车台并配套两级以上沉淀池,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必须冲洗干净。

  (1)企业应在场(厂)界外上风向、下风向20米处设置不少于2套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2)在场(厂)区正门等醒目位置设立电子公示牌,实时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电子公示牌有效显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3)场(厂)区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开采面、堆场、生产车间、上下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等位置,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监控系统应与环保、国土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1)当出现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停止开山采石作业,加大场(厂)区喷淋、雾炮作业及道路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频次。

  采(碎)石企业要履行扬尘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污染防控责任体系,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要健全扬尘防控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扬尘防治设施配备、管理、运行、使用台账记录;要制定重污染天气等应急管控预案,并加强演练,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全市采(碎)石企业要按照上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全面停产整治,市、县(市)区两级严格组织验收,验收达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验收不达标不得生产。对采石企业,相关矿山按《徐州市露采矿山整治实施意见》进行关闭退出;对碎石企业,2018年底前没有达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验收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新批采石、碎石企业。

  近期重点围绕宕口废弃堆场、周边区域、出入道路等部位进行全面整治,有效防控扬尘污染;远期着重针对山体进行治理,促进生态修复。

  (1)对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现场进行清理,将堆放的物料、垃圾等废弃物全面彻底清理打扫干净。

  (2)对宕口内易产生扬尘的地面,采取绿化或6针及以上密目式防尘网覆盖的方式进行抑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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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8〕34号)、《徐州市废弃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有关时间节点、任务要求,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按照“综合治理、生态优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落实治理措施,分期分批对宕口进行生态治理修复;要注重树立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典型,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推进全市采石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全面开展。

  采石企业是宕口生态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采石企业(责任人)制订落实生态修复计划,限期治理到位。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属地政府要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通过统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向上争取专项治理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整治资金,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成效。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对照本《意见》的具体整治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加大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力度;对到期整治不达标的碎石企业,由属地政府实施关闭。市、县(市)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采(碎)石企业及采石宕口整治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巡查。各相关县(市)区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巡查不间断,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的力度和频次,市、县(市)区两级夜查夜访比率不低于50%。要加强动态实时监控,由市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对全市采(碎)石企业及关闭停采的宕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监控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两级监控全覆盖,做到全天候动态实时监控。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逐级、逐企明确整治工作包挂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层层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整治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采(碎)石企业一律严肃查处,包挂领导、具体责任人一并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视察徐州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和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助力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全面开启高端绿色发展新征程。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做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集中展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在政府网站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定期通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

  (二)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将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持续加以推进。

  1.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在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预决算公开专栏,分级分类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大力推进本级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和使用、偿还等情况的公开工作。

  2.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94号)要求,重点公开以下信息:①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②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③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④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期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⑤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⑥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⑦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⑧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3.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97号)要求,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以下信息:①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③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④政府采购领域信息。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⑤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4.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8〕10号)要求,重点公开以下信息:①脱贫攻坚领域信息。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③教育领域信息。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2018年8月5日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划片范围。④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信息。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⑤环境保护领域信息。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持续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⑥灾害事故救援领域信息。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⑦公共文化体育领域信息。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5.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按月公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市属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市属企业改革重组结果,市属企业负责人重大变动、年度薪酬,以及市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情况。

  (三)围绕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政策解读。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打造特色产业高地、筑牢实体经济根基、厚植创新发展优势、构建全面开放格局、力促改革落地见效、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做好富民惠民文章等我市重大工作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取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风行风热线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强、较难理解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着重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四)围绕社会重大关切加强舆情回应。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

  (五)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编制“不见面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推进不见面办事流程标准化,提高“不见面审批”的办结率,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的审批(服务)事项,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深化电子证照应用推广,打通部门、层级间信息壁垒,推进证照信息共享共用、证明材料后台核验,实现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在线查验比对。开设网上中介超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对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专家等信息进行归集、更新和公开,通过“信用徐州”与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联动,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六)推进基层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全面梳理公开基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办理指南,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网上政务服务门户(站点),推动适宜网上运行的事项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和办理。整合汇聚各类基层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家政服务、绿色出行、居家养老、残疾人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宣传教育等服务内容和信息,打造一体化基层服务平台,充分利用PC端网站、智能手机、电视等终端设备同步提供服务。建立完善基层信息归集更新和核对机制,准确及时全面归集基层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复用。

  (七)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管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统筹服务资源,合理设置窗口,配齐配强窗口人员,实现全系统、全要素“闭环式”管理。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探索打造政务公开体验区,整合政务大厅现有资源,推出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材料填报模拟展示,以及投诉建议等功能,为居民提供权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八)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开展办事服务信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准确规范、与实际工作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继续深化“3550”改革,及时公开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全面公开涉及市场准入方面的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信息。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实现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江苏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五位一体”,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九)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2017〕47号),优化考评体系,继续做好常态化抽查通报,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严格政府网站开办整合流程,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建立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政府的主管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强化自查,抓好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和保障水平。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新建的政府网站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依托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开放政府数据,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十)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全面摸清市级部门内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按照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对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细化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在已有目录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目录缺失的类、项进行补充完善。依托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和公共信用等五大基础数据库,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利用共享开放平台集中展示五大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成果和行政审批、经济运行、民生服务、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业务系统运行情况,为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数据和服务。

  (十一)打造12345政务热线平台。继续推进部门政务热线整合,除确需保留的和紧急类热线外,其他的全部整合到同级12345热线平台,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实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一号答”建设,建立政务服务线上监管渠道,接受企业群众对“不见面审批(服务)”和政务服务网的建言评价;编制政务服务“一号答”知识清单,开通“一号答”服务导航,实现“一号答”全市联动服务。

  (十二)推进政府公报、“两微一端”、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渠道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2018〕22号)要求,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逐步将创刊以来刊登的内容全部入库在线开放,方便公众查阅,推动政府公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管理,按照“谁开设、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内容审查,避免发布不当言论;加强新媒体日常维护管理,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作用,完善查阅服务场所人员和设备配置,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和标准化服务指引。

  (十三)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照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结合条例实施10 周年和新修订的条例出台,要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十四)完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新沂市作为试点单位要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对照国家、省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抓紧推进试点任务,边落实边自查,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组织开展的督查验收。要做深做细做实试点工作,把在行政权力、公共服务清单及办件公开标准化方面的探索,与“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把在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标准化规则制定方面的探索,嵌入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全流程,做到政务公开与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要力争突破务求取得实效,充分吸纳先进地区经验,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的同时,力争在部分领域取得创新突破,形成有特色、有亮点的经验做法;积极拓展群众参与试点的渠道方式,充分收集群众意见建议,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十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拟制公文时应同步明确公开属性随文审签,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每年年底集中组织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惩戒性公示公告、强制性信息披露外,依法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严格控制转载文件,需要转载其他机关、单位文件时应该从该机关单位网站或其授权的媒体转载,并注明转载来源、时间、链接。

  (十六)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市政府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年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并对外发布。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还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对外发布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部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十七)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教育、社保、城建、城管、环保、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公开群众关注的办事服务信息。各县(市)区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公共企事业公开事项目录,建立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点部署的各项任务,对照《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任务安排(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要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笫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重点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

  推动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经信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建筑及市政工程中全面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环保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省建筑中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筑及市政工程中全面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涂料。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建筑及市政工程中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等国家、省强制性标准要求。

  在建的建筑及市政工程中未达到涂刷工程施工阶段的,应立即变更图纸,改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并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中所增加费用列入工程决算。

  1.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大力发展低(无)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以水溶性涂料全部取代溶剂型涂料。加强涂料生产环节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标明VOCs含量的技术参数。

  2.严格设计环节监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明内外墙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3.强化使用环节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并按规定对建筑涂料采用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同步做好台账记录,对高VOCs含量的涂料当即采取清退措施。要在建设单位巡查、监理抽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查等环节中把是否使用合格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明确管理责任。对建筑涂料进行抽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使用不合格涂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全市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涂料使用情况的监管,若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涂料,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责任方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7〕57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对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地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各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补充耕地统筹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检查考核指标。

  第七条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各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市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航天航空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相关评价内容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各县级政府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辖镇(街)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落实情况,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市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县级政府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内容,每年组织自查,并于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和日常工作,形成情况报告,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并抄送市政府,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县级政府根据市政府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市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级政府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级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以及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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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徐政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主城区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居民宜居水平,打造精致、细腻、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要求,结合城市“双修”,对主城区老旧居民区及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重点解决老旧居民区外墙脱落、安全隐患以及沿街楼体外立面脏污、破损等问题。通过整治,着力改善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不断推进生态宜居徐州建设。

  (一)外立面出新。外立面基础较好的建筑物,进行外表清洗、粉刷出新;建成年代较远、外墙装饰混乱、陈旧褪色、破损脏污的,按照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原则,进行重新装饰、装修;沿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幕墙、石材、真石漆、涂料饰面等外立面,针对实际,进行修补、清洗、改造。

  (二)外立面附属物整治。粉刷锈蚀、拆除或改造不符要求的防盗网,更新、统一空调外机罩,更换或拆除脏污、破损、陈旧遮阳棚、雨蓬,拆除废弃、残留附属物,更换破旧落水管,修复风化破损阳台。

  (三)外挂管线整治。对建筑物表面外挂的各类强弱电管线、飞线进行清理,采取入槽或绑扎的方式进行规整。

  (一)出新彻底。整体陈旧、褪色的建筑应整体进行粉刷,局部掉色、墙皮脱落的,应修补、粉饰,达到整体统一、色彩明快、整洁美观、效果明显。

  (二)清洗修复。建筑物外墙为玻璃幕墙、瓷砖、大理石、水洗石等材质的,定期清洗,清洗后应无明显尘土、污迹。已经脱落、损坏的部分,应进行修复、修饰达到外立面整体完好、整洁美观。

  (三)保持原貌。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筑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地段周边建筑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有关规定,经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有序。防盗窗及空调外机等附属物,设置规范统一;各类电力、通信等空中架设、随墙敷设的缆线规范、有序;空调外机、遮阳棚、雨蓬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

  (五)保证质量。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施工工序,即:基层处理(铲除旧涂层)、外墙弹性腻子两遍、涂刷外墙涂料两遍。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期限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等现象。

  1.已列入2018年市城建重点工程整治计划的老旧小区、道路外立面整治,纳入本年度实施内容;

  2.2016、2017年已整治的老旧小区,外立面未整治到位的,2019年底前完成;

  城市建筑外立面整治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工程,对于排除老旧建筑外墙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品质和群众宜居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目标明确、责任细化、保障有力、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整治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辖区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居民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资金保障,并监督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高标准开展建筑外立面整治。

  市城管局会同市城管办,督促各区按照文件要求编制三年实施计划。对于列入当年市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各区具体实施,市城管局负责整治方案初审、过程检查和质量监督等。对于未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市城管局做好业务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由市城管办进行督导。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投资部分资金保障工作。徐州移动、电信、联通、有线等通信企业配合做好弱电管线的整治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7号)精神,未列入老旧小区整治的居住区外立面整治资金由各区自筹。2016、2017年已整治老旧小区未进行外立面整治的,增列入老旧小区整治内容,费用市、区各承担50%。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外立面整治经费,由产权单位负责。

  (一)科学谋划,彰显特色。各区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摸清底数、精细预算,因地制宜地制定整治计划、整治重点内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要分类制定相应标准,采取“一区一案”、“一街一案”,实现整治效果与景观文化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好事办好。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涉及众多居民和单位,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治的目的、依据和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争取居民及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提高群众认同感和参与度,确保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三)安全第一,质量为先。施工安全和质量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按照规范开展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科学合理组织施工,避免事故和扰民情况发生,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过硬。

  (四)强化考核,长效监管。建筑外立面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体系,由市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点计划,对当年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从次年1月纳入区、街道考核内容,直至任务完成为止。要加大居民区整治后墙面管护力度,切实发挥各类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探索创新管护方式,形成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外立面管护的依法监管,实现管护工作常态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17〕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7〕3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委办〔2017〕203号),进一步加强“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压实普法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检查督导,深入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徐州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研究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督促各部门落实普法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工作交流和典型经验宣传;研究建立普法宣传资源共享、联动宣传机制等。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等35个部门组成,市司法局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在调整后30天内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在本单位落实开展情况及其它需要报送的情况。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市司法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有关问题,积极参与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激励约束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支付体系,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体效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保障基本。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严格界定基本医保责任边界,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完善机制。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激励和约束,通过制度化安排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三是精准测算。以既往医保结算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兼顾参保者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和按病种收付费等各类支付标准。四是统筹联动。注重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到2018年底,市区(含贾汪区)按病种收付费数达到700种,各县(市)、铜山区按病种收付费数达到150种以上;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住院费用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按病种收付费占比明显上升。

  1.改革完善总额控制办法。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性,全面推行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双总控”,并及时下达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同时,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实行病种分值或点数法付费的地区先行实施。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2.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统筹地区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类别、特点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结合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等因素,通过集体谈判协商,在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的情况下,科学确定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联体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专科以及精神病、传染病等承担较多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适当倾斜,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诊疗模式。

  3.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发生费用超出或低于预分额度部分,在对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百名门诊患者住院率等指标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机构承受能力,按照“风险分担、结余共享”的机制,对低于预分额度的合理费用进行共享,对超出预分额度的合理费用进行分担。超支20%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4.坚持公开原则。坚持谈判协商,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谈判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1.扩大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和医疗机构范围。选择临床诊疗方案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收付费,优先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逐步将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病种收付费范围。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开展按病种收付费。

  2.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与国家技术标准衔接,加快制定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的统一。统一疾病分类编码(ICD-10)、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制定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夯实按病种收付费基础。

  3.规范新增病种流程。新增病种流程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申报、医保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调研论证、价格谈判、签订协议、加强监管等环节。在专家论证及价格谈判环节,首先根据临床路径标准,对医疗机构申报病种进行路径及收付费标准审核;其次,由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市区统筹区之外的统筹地区可放宽至二级医疗机构)具备高级职称的医师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再次,参考已开展单病种结算城市的收付费项目内容和价格,由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就收付费价格进行谈判。在签订协议和加强监管环节,由医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按病种收付费专项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同时医保经办部门将试点病种ICD编码、病种路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等录入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监管,并根据监管结果,对诊断升级、缩减医疗机构服务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合理确定病种收付费标准。病种收付费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以定点医疗机构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以临床路径为指导,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根据价格指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及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适时调整收付费标准。建立费用监测机制,发现收付费标准普遍高于或低于实际水平的,应及时调查分析原因,适时进行调整。积极探索并逐步缩小同病种在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收付费标准的差距,促进分级诊疗。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政策衔接,合理确定收费、付费标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实际报销额(不含特需费用)一般不低于病种收付费标准的80%和70%。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病种收付费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仍按标准收付费,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留用,参保患者只需负担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费用高于病种收付费标准的,超出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参保患者仍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大学生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收付费,门诊待遇不低于普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各高校制定出台具体的门诊统筹费用使用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高校自行组织实施门诊费用的待遇支付,应明确本院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专项帐目。门诊统筹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资金结余应控制在10%以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收付费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

  (一)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个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优化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划拨结构,提高基金保障效益。

  (二)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卫生计生、财政、物价等多部门参与的谈判协商机制,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与区域内医疗机构集中式组团、按医疗机构级别类型组团、医联体整体组团谈判协商,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费用分担比例、医疗服务内容、考核指标、激励机制和支付结算方式等。医保经办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议事规则、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医院预算总体安排、医疗机构预算指标核定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三)人社部门要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全面推行医保智能监控,覆盖全市险种。努力实现医保费用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探索建立第三方医疗费用审核机制,委托专业性、权威性机构审核医疗费用。

  (四)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统一疾病分类编码(ICD—10)、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制定并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在医疗机构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体系。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提供参考。建立完善分级诊疗信息平台,确保分级诊疗行为合理、疾病诊断和转诊信息以及患者信息准确、家庭医生签约数据详实,并实现信息系统数据和医保经办机构共享。

  (五)物价部门要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按照“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政府投入与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付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付费的数量,强化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联动,加强医药价格监管,防止医药价格不合理上涨。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卫生计生、物价、药监等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定点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不得降低住院标准,不得空挂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经查实存在推诿病人的,按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控制药品零差价后诊疗、材料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政策范围之外自费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切实减轻个人负担,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在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减。在与经办机构结算年度医保费用后,及时将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作账务处理,按财务规定列支,不得长期挂账做往来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关于促进市区街坊中心建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推广街坊中心建设模式,强化街坊中心便民服务功能,促进街坊中心建设运营,满足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生活需要,现制定促进市区街坊中心建设发展意见。

  加强农贸市场(街坊中心)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自2010年以来,已新建或改造提升农贸市场63家,目前,可以用作街坊中心的项目33个(竣工25个)。要按照《徐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街坊中心)布局规划(2009-2020)》要求,每年结合城市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街坊中心新建项目,确保街坊中心规划项目得到落实,惠及民生。

  市区街坊中心建设应以满足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在业态设置上,除必须设置农贸市场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服务类的综合修理店、洗衣店、美容美发店;商业载体类的小型超市、通讯门店、小餐饮;健康教育类的小药店、卫生所、惠民培训中心、图书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基本业态。在此基础上,可依据服务对象数量和街坊中心建设规模,适量引进中高档服务业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在楼层分布上,从低层至高层依次为生活服务类、商业载体类和健康教育类。

  街坊中心建设投入资金大、市场培育周期长、利润回报率低,要在科学规划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街坊中心改造、建设和管理,通过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促进街坊中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街坊中心建设项目在区推荐、市审核的基础上,其基本业态设置应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享受街坊中心相关扶持政策。

  1.街坊中心基本业态不少于6类(其中小餐饮、小维修、小理发、小超市为必设业态),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且单一业态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

  2.街坊中心由具备管理资质和管理经验、证照齐全的专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或由参与投资建设的所在办事处及社区成立的专业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各类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有序。

  1.对街坊中心经营管理补助。街坊中心业态设置规范且正常运营后,给予经营者3年补助扶持。补助标准为第一年400元/平方米,第二年300元/平方米,第三年200元/平方米(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2.对农贸市场餐饮区补助。不具备整体建设街坊中心的农贸市场,独立设置小餐饮区,投资主体享受300元/平方米的补助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以上补助均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承担,配套比例及扶持范围按照市区农贸市场投资政策执行。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街坊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检查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农贸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街坊中心改造建设、日常管理及项目补助申报,做好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街坊中心正常运营后,列入市农贸办检查考核范畴。

  (二)严格拨付流程。符合补贴标准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区农贸办进行初审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初审合格后报市农贸办审核。市农贸办审核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在区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联合区农贸办,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补助对象。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孟铁林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协助做好人事、机构编制、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并扎口做好部门经费的初审工作。

  高建民协助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办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政务信息、督查、老干部等方面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的有关工作。

  陈刚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积金管理、人防、地震、机场迁建、交通运输、航空、公路、铁路、港口、城市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市区建设及经营性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铁路办、机场迁建办、新城区管委会、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邮政管理局、邮政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徐州铁路办事处及其他部省属交通运输企业。

  周广春协助做好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文广新局(文物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奥体中心、文产集团、演艺集团、红十字会、社科联、文联、部省属及市属大中专院校。

  联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消防支队、信访局、城管办、城市管理局。

  王浩协助做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统计、物价、审计、金融、税务、政务服务管理、政府法制、物资、援疆、南北挂钩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资委、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政务办、淮海经济区联络处、观音机场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档案局、史志办、援疆办、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各金融机构驻徐分支机构。

  姜明协助做好开放型经济、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外事、台湾事务、侨务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外办(港澳办)、台办、侨办、口岸办、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徐州海关、徐州边防检查站、工商联、台联、侨联、贸促会。

  于洪亮负责市政府研究室工作;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市政府办公室文字综合工作。

  曹鸣镝负责市口岸办工作;协助做好开放型经济平台建设工作,做好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招商工作。

  耿翔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协助高建民同志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工作。

  黄立超协助做好工业经济和信息化、通讯、民营经济、科技、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无线电管理局、科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电公司、江苏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电信行业各企业、烟草专卖局、盐业公司、徐矿集团、华润天能、大屯煤电及其他部省属工业企业。

  靖飞协助做好环境保护、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民政、残联、双拥、老龄、人民武装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环保局、民政局、双拥办、老龄办、淮塔管理局、残联、慈善总会、驻徐部队。

  赵永强协助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粮食、供销、林牧渔业、水利水务、农业资源开发、扶贫、矿乡关系、绿化、南水北调、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农委(林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农机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科院、农工办(扶贫办、矿乡办)、沂沭泗局、气象局、农垦办、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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